江苏省海洋湖沼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江苏省海洋湖沼学会JIANGSU SOCIETY OF
OCEANOLOGY AND LIMNOLOGY(简称JSOL)
第二条
江苏省海洋湖沼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江苏省海洋湖沼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在江苏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民主办会精神,团结和动员海洋湖沼科学技术工作者以江苏省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围绕江苏海洋、湖泊资源开发与可持续利用,促进江苏人与水环境和谐友好,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辨正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海洋湖沼科学工作者,促进海洋湖沼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海洋湖沼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海洋湖沼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海洋湖沼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同时受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为南京市北京东路73号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办公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围绕海洋湖沼学科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一) 组织开展与海洋湖沼学科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本学科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二) 组织开展对我省海洋湖沼学科有关的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政策建议;
(三) 编辑、出版海洋湖沼科学的学术刊物和科技资料;
(四) 宣传普及海洋湖沼科学知识,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五) 开展对会员和科技工作者设计海洋湖沼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 维护本学会会员与学会活动有关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七) 举荐海洋湖沼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海洋湖沼科技工作者,评选优秀科学论著。
(八) 与本学会业务有关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是拥有本学会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一)
具有大、中专学历、并从事海洋湖沼或相关学科的科技工作者。
(二)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与本学会专业有关的干部,获得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科技和管理人员。
(三)
凡与本学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教育、科研、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参加本学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优先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取得有关学术信息资料;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 积极参加本学会各项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提供有关资料;
(四)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该规定由第七届理事会制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制订本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每届原则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 编辑出版科技刊物;
(十一)举荐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学会优秀工作人员。评选、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先进工作者;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能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学技术协会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裂、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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