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湖沼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
(暂行)
根据《江苏省海洋湖沼学会章程》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 定本规定。
一、专业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江苏省海洋湖沼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是在江苏省海洋湖沼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非独立法人二级分支机构;是江苏省海洋湖沼学会会员中为促进和提高学科发展和学术水平,自愿组织和参加的学术性组织。
其主要任务是:坚持学会宗旨,根据学会总体学术活动计划,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学科的各类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开展本专业学科领域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评议、审定与推荐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科普作品、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发展新会员;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
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组建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和办法
1、组建新专业委员会的条件
(1)本学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建立专业委员会后,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它专业委员会不交叉重复;
(2)已拥有一定的会员队伍,并具有本专业领域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骨干力量。
3)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2、组建新专业委员会的办法:
(1)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学术带头人1人提议,5—7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学会会员作为发起人,向学会提出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申请,说明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本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以及现有专业队伍情况,填写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表报学会。
(2)学会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后,经理事会会审查同意,
(3)自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专业委员会之日起,应在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4)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学会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省科协审查备案,同时向省民政局社团处办理登记手续。
三、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委员任期
1、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以10~20人为宜,少数专业队伍庞大,学科范围较宽的专业委员会可酌情增加人数。
2、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l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2人。可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主持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一(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3、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主任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届。
4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秘书,原则上不再兼任其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
四、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
1、专业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应在学会领导下,由现任委员会提出下一届委员单位及名额分配方案,各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推荐新一届委员候选人。对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应及时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2、新一届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的产生,
由现任常务委员会在通过资格审查的新委员候选人中提出建议名单,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学会理事会和省科协审批。
3、学会常务理事会会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各专业委员会提交的新一届拟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接到组织工作委员会的正式批复后,方可着手筹备换届工作相关事宜。
4、委员候选人所在单位,应是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其本人应是本学科中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科技工作者、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热心并乐意承担学会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可为中级职称)的学会会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应由本学科中具备上述条件,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在学术界有较高声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担任。
5、新一届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的产生,按照“学会专业委员会新一届委员会产生程序”办理。
6、为了保持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权威性和学会工作的连续性,
每届委员更新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为宜,新推荐委员年龄不超过60岁;连任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凡调离本专业或退休者不再推荐连任。
7、当选委员由学会审批备案后颁发证书。
五、财务管理
1、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帐目由学会秘书处办公室统一管理,执行法定的会计制度和学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2、学会办公室对各专业委员会的财务收支分别单独设账,每年财务决算后向各专业委员会公布经费收支及结余情况,并接受审计、财务、税收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按照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各专业委员会应确保帐目上5000元注册资金;同时每年应有不低于5000元的经费流动进出。
4、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后经费结余分配比例为:各专业委员会
60%,学会办公室40%(用于支持边缘学科、基础学科的发展及学会自身建设)。
六、专业委员会名誉职务及表彰
凡本届卸任的主任委员为下一届委员会的名誉主委,任期一届。专业委员会委员卸任后,由学会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七、注意事项
1、凡以学会或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必须事先报请学会批准并备案。不得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学术职务的名义出席有违学会章程的活动。
2、专业委员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经费使用等都要经过专业委员会常委会研究决定。
3、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其他一级学会(协会)专业委员会和本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的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专业委员会。
4、主任委员在任期间,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一年以上,
由组织工作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协商,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一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委员会其他成员因故空缺时,应按增补程序予以补充。
5、任届期满的专业委员会,应按时进行换届改选。期满超过1年,学会发
出书面通知,督促尽快进行换届改选。超过2年仍未换届的专业委员会,
视为原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主持,重新对该专业委员会进行重组。
6、专业委员会完成组建或改选后,应尽快组织全体委员学习
《江苏省海洋湖沼学会章程》,并制定新一届委员会工作计划。
7、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举行一次全省性的学术交流,一年未开展活动,
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学会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予以组织调整、提前改选或撤消。
8、专业委员会委员凡未经请假两次缺席学会或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会议活动,各专业委员会应以“委员缺席学术会议告知单”的形式提醒该委员;连续三次缺席学会或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会议或活动,经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讨论通过,视作自动放弃委员资格,报学会备案。
八、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江苏省海洋湖沼学会。
江苏省海洋湖沼学会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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